版权的边界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15年1月 6日

最近,有两起全国关注的版权纠纷。

第一起是琼瑶起诉于正。

"......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四个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抄袭,要求于正赔偿琼瑶500万,并在公开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停止《宫锁连城》一切发行传播行为。"

第二起是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国内最大的字幕网站"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

"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字幕文件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射手网在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后,于2014年11月23日关闭,并接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之处:都涉及新型的、非传统的侵权形式,第一起案件涉及情节抄袭,第二起案件涉及字幕侵权,判例将对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无意对案件本身发表评论,只想探讨在版权保护越来越严格、权利边界越来越大的今天,怎样才能不侵权。

《版权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实体的产品才拥有版权,无形的思想不拥有版权。你有了一个想法,这个想法是没有版权的,你不能因为其他人也有类似的想法,就控告他们侵权。但是,如果你把这个想法写成文字、谱成歌曲、拍成影视,总之让其具有实体形式,事情就不一样了,其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这些实体产品,就是侵权。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版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行为,如果规定思想也受版权保护,他人的想法不得非法使用,将禁锢人类思考,从而影响创新。

可是,现实生活中,有时你很难分清楚,想法与实体产品的区别。让我来举几个例子。

(1)朋友聚会的时候,有人说了一个很好笑的段子,你一下子就记住了,第二天又说给其他人听。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2)某广告有一句很妙的广告语,你原封不动地、或者略加改动地把它用在自己的作品里。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3)你很喜欢某首流行歌曲,把歌词抄在笔记本上,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可以一口气说下去。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你使用了他人的内容(实质是使用了他人产生的想法),这算不算侵权?如果你说,上面的例子都是个人合理使用(fair use),没到《版权法》追究的程度,那我改一下,假定当事人把内容用于商业产品,并广为传播,比如把笑话编成书出版、把他人的广告语用在自己的广告里、把歌词做成lrc文件放在网上供人下载,版权法要不要追究?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指数式扩大,而传播成本却急剧下降,这其中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造成权利人倾向于追究"引用内容"引发的侵权,而根据目前的判例,法院很可能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所以,思想实际上是受到现行《版权法》保护的,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想法,你有很大机会追究对方的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美国有电视剧《老友记》,你能不能照着拍一部三男三女的都市言情喜剧?韩国有一个歌手比赛节目,你能不能模仿搞一个中文版的《我是歌手》?你自己动手,为最爱的电影写了一个剧本,详细到每一个分镜头都做了精确的记录,或者你把每句对话都听写下来,变成了字幕文件,你能不能把它放上网?......

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目前的答案是不能。因为你侵犯了他人的创意。

其实,某种想法得到版权保护,在计算机领域早有先例。有一些非常令人震惊的专利,限制后来者不能使用某种创意。2004年4月,微软公司得到一个专利,内容是计算机上,在一个特定时间内按下多次按键来启动应用程序,即微软为双击鼠标启动程序申请了专利。你能想象吗,从今以后,每次双击鼠标都要向微软付钱吗?幸好微软没有动用这项专利......但是,苹果公司就真的用了。2012年8月,苹果起诉三星侵犯专利权,其中有一条是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全世界这才发现,原来除了苹果公司,其他人是不能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的......

如果你问我对这些事情的看法,就像前面说过的,我认为思想不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这会影响到创新。另一方面,古语说"太阳底下无新鲜事",你又怎么能保证某个想法是你先有的,其他人再用都是受你影响?可惜,当代的《版权法》实践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于是,我们就面临了一种可悲的局面。一方面,思想的融合和激荡空前容易,另一方面,《版权法》越来越严,边界越来越宽,限制你使用别人的想法。1790的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死后28年,1831年改为死后42年,1909年改为死后56年,1976年改为死后75年,1998年改为死后95年,这还不包括版权涵盖范围的扩展。幸好数学公式无法申请版权(因为这属于发现自然界规律,不属于创造),否则我们连算术都没法做了。

[说明] 本文原发表于2015年1月5日的《新世纪周刊》

(完)

留言(37条)

怎么说呢,保障创意的产生不受版权约束 和 保护产生创意的个人、机构的合法利益,这是矛盾的两面,版权制度的作用是确定一个边界,做到一个平衡,这是一个非常难的事,而且现在世界变化的如此之快。

阮老师文末的观点我不完全同意。因为现在信息传播的便利、全球化,使得“思想的融合和激荡空前容易”,这种环境下生产创意的人的权益更难保护,版权法保护边界的扩张远跟不上侵权的扩张,尤其在国内,实在是太多盗版、抄袭等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事情,甚至严重到影响的行业的正常发展。

所以我觉得仅从一些事实来导出现行版权制度过于严格这个结论是不严谨的。一方面大家不一定能意识很多新事物的诞生正是得益于信息融合和现在宽松的版权制度,另一方面新闻媒体选择性报道的使得大家认为创意的产生处处受版权掣肘。

“2012年8月,苹果起诉三星侵犯专利权,其中有一条是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
这是一个对苹果三星诉讼案件最常见的误解。美国知识产权法是不可能将圆角矩形视为专利的。事实是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产品的具体外观设计,三星的辩护律师和舆论团队将之夸大为“苹果认为圆角矩形是他们独有的”,并流传甚广。
通用或笼统的描述是不足以申请专利的。即使在知识产权制度不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

引用Neutron的发言:

“2012年8月,苹果起诉三星侵犯专利权,其中有一条是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
这是一个对苹果三星诉讼案件最常见的误解。美国知识产权法是不可能将圆角矩形视为专利的。事实是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产品的具体外观设计,三星的辩护律师和舆论团队将之夸大为“苹果认为圆角矩形是他们独有的”,并流传甚广。
通用或笼统的描述是不足以申请专利的。即使在知识产权制度不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

参考“D889”专利的全文(http://www.wired.com/images_blogs/gadgetlab/2012/07/889patent.pdf)以及法庭记录(http://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fc/12-1105/12-1105-2012-05-14.html,其中包含地方法院对这一专利的否决和上诉法院的支持意见),虽然该专利不仅仅是“圆角矩形”,但也差不了太多——圆角矩形,前后表面平齐(显示屏不凹下去),显示屏四边的边框宽窄对称……

大神是学经济的,让我这学计算机的情何以堪。

版权法等于专利法吗?
专利是可以没有做出来的东西啊。好多专利不都是这样的吗。

圆角矩形的IPONE6真是丑爆了。因为这个不喜欢三星。现在6也搞成这个外观。一样的恶心了!反而,因为这个搞成一个专利。就是说,6就是要一个巨丑的外观专利。嗯,我是这么认为的。专利说白了,就是一个“利益”。你发明的可以给你专利费。你先用的,也搞个专利使用。这不是扯淡么?

我们用开源的时候 要尊重版权。遵循 开源协议

RSA算法原理(一)中有图片显示不出来 看不到完整的内容

现有的版权法游戏规则太过了,真的在限制人的思想了。

一、版权和专利权是两个概念,阮先生似乎将它们混为一谈了。

二、版权保护期限制限制的是财产权利,即通过版权获得收益的权利,现在某出版社出版三国演义不署罗贯中的名字依然是侵权(只是没有人来主张这项权利而已)。

三、如之前一位评论的朋友所说,苹果诉三星的是外观设计侵权,这属于专利保护,不属于版权。

我很喜欢阮先生的文章,但每每社稷法律问题,总是硬伤不少。

有时让人不禁思考更多……就像当年UNIX如果没有被AT&T禁锢的话,计算机世界会是一个怎样不一样的世界?!

只听说苹果是专利流氓,一直懵懵懂懂的,还以为是各路大抄小抄的诋毁呢。外形圆角专利.......

感觉需要一个度,如果没有一个度,就会成为专利流氓,形成垄断,会在一定程度遏制创新,
国内的版权在蜗牛的发展,不过感觉国内应该会走国外的老路,
中国特色,走别人的路,跳别人的坑,

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限制他人的思想创新自由,限制他人的自由,就等于限制自己的自由,都是在追求自我!

引用一页笔记的发言:

只听说苹果是专利流氓,一直懵懵懂懂的,还以为是各路大抄小抄的诋毁呢。外形圆角专利.......

专利流氓不是这么理解的 我对专利流氓的理解是依靠已持有专利而不是创新 去牟利 对苹果而言,专利不过是保护自己的一把剑

刚看完阮老师译的黑客与画家 感触良多
搜索Github的时候凑巧看到阮老师的博客 阮一峰?这名字好熟 哪里看过 ...
专利真是一把矛盾双刃剑
我想问下 :
如果某个创意完全是自己想的,但是与现有的某人申请de 专利有重叠的地方 (一千个哈姆雷特总有性格雷同的,两片树叶也有可能有一部分叶脉相同)
这算侵权吗 这中间的"尺子"谁说了算 或者说怎么界定呢.?
这真是个复杂的问题.
"
另一方面,《版权法》越来越严,边界越来越宽,限制你使用别人的想法。
"完全同意.

引用呵呵的发言:

一、版权和专利权是两个概念,阮先生似乎将它们混为一谈了。

二、版权保护期限制限制的是财产权利,即通过版权获得收益的权利,现在某出版社出版三国演义不署罗贯中的名字依然是侵权(只是没有人来主张这项权利而已)。

三、如之前一位评论的朋友所说,苹果诉三星的是外观设计侵权,这属于专利保护,不属于版权。

我很喜欢阮先生的文章,但每每社稷法律问题,总是硬伤不少。

专利在一定意义上的确更加明显地侵害“思想”,不过果然评论里已经指出了这个硬伤(虽然有别字)。

希望博主尽快修正文中的严重误导。

人人字幕网,关得有点可惜了

版权意识在国内实在是太薄弱,还须努力。

版权确实薄弱,不过最近也在加强了。

版权这个问题和钓鱼岛问题是一样的,相关部门总会让他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

人气不错哈~赞一个~

其实很多专利的申请者都不是专利的第一创造者,只是这些人有商业头脑。现实生活中用别人的创意来实现自己的生意的人太多了。即便乔布斯不同样是这样吗?

引用梦非华的发言:

其实很多专利的申请者都不是专利的第一创造者,只是这些人有商业头脑。现实生活中用别人的创意来实现自己的生意的人太多了。即便乔布斯不同样是这样吗?

人只要有名,有钱,有权,放个屁都是香的。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政策越收越紧了。

引用elseJun的发言:

刚看完阮老师译的黑客与画家 感触良多
搜索Github的时候凑巧看到阮老师的博客阮一峰?这名字好熟 哪里看过 ...
专利真是一把矛盾双刃剑
我想问下 :
如果某个创意完全是自己想的,但是与现有的某人申请de 专利有重叠的地方 (一千个哈姆雷特总有性格雷同的,两片树叶也有可能有一部分叶脉相同)
这算侵权吗这中间的"尺子"谁说了算 或者说怎么界定呢.?
这真是个复杂的问题.
"另一方面,《版权法》越来越严,边界越来越宽,限制你使用别人的想法。"完全同意.


#1 专利侵权判定采用所谓的“无过错”原则。你独立开发出来一项新技术,不幸被在先的专利覆盖,就是侵权的,即使你对这件专利在先并不知情。为什么专利法要作这样的规定?这是专利法的一个立法宗旨,通过给发明创新者提供这样的一个绝对的权利垄断,将新发明新创造通过向专利局递交申请,而向全社会公布,以激励他人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创新。但这个绝对的专利垄断权是有限制的,例如发明专利只有20年的保护期,另外,权利人每年都要向国家缴费维持权利,有些个人发明人受不了后期高昂的维持费而提前放弃的。

#2 如何判定专利侵权?专利侵权判定是以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定义的文字作判断的,只要字面被覆盖,即侵权。

阮老师的文章写的真好,不像一些媒体只是浮浮的说一下表象。

看看俄罗斯方块的版权坎坷历程.

您好,我有一个问题不明白,您做个人网站是出于什么原因?

版权确实值得关注的一件事

一个例子:软件版权保护政策决定了一个国家的软件行业生态。美国严厉打击盗版造就了繁荣的软件业,从行业巨头到个人开发的工具软件,最近几年甚至很多公司开始拥抱开源模式。而中国软件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个人开发的软件几乎消失殆尽,行业软件只能依靠服务和本土化与国外软件竞争,游戏软件只会抄袭,无法产生出国际化的软件应用让全球用户使用。

我觉得版权这个事儿不得不提一下Aaron Swartz,有些本来就该属于全人类共享的东西被一些大企业独占,打着一些其他的名号来封锁这些资源,这不是版权,这是垄断

国内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看看如今的互联网创业大潮,真是互相抄袭的一大片啊,在美国,除了法律的保护外,人家是羞于抄袭!

引用呵呵的发言:

一、版权和专利权是两个概念,阮先生似乎将它们混为一谈了。

二、版权保护期限制限制的是财产权利,即通过版权获得收益的权利,现在某出版社出版三国演义不署罗贯中的名字依然是侵权(只是没有人来主张这项权利而已)。

三、如之前一位评论的朋友所说,苹果诉三星的是外观设计侵权,这属于专利保护,不属于版权。

我很喜欢阮先生的文章,但每每社稷法律问题,总是硬伤不少。

我很想请教.这两个的差异,因为我也不是很了解,既然你提出了这个,我希望能得到更具体的内容

对于版权这东西 我认为它没什么价值 或者说它不应该有价值 与其制定详尽的版权法 不如想办法怎么去从其它方面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更何况 申请了版权的玩意随社会进步早晚被淘汰 很可能刚出1版就被淘汰掉了 即使短时间淘汰不掉 也会被时间给淘汰掉...

对于作者的观点,侵不侵权除了文中谈到的,还有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是否给使用者带来商业收益,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况:听到朋友说的段子第二天自己对别人说,这不构成侵权。

在这样一个急速传播的互联网环境,任何人都可以在世界任何角落以极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快速创作和分享,然而传统的版权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种传播和再创作,这确实是个悲剧。也许这也正是催生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协议)的一大缘由吧。我一直坚信知识共享协议在未来会发挥出更强大的力量,会有更加开放更加适应于这样互联网传播环境的内容平台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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