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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不相信医生,最少请相信法律

《胜者即是正义》

梁颖聪,专劝没病的人回家等死

这篇专栏是为了让各位了解医疗诉讼的基本信息而写的。

医疗纠纷是无可避免的。同时,相信大家最少能明白一个事实,那就是医闹、杀医伤医、患者无限容忍医疗过失都不会是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方式。不得不说,现在医疗领域的法治状况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不满意,各有各不满的地方。医生埋怨审判偏帮患者,无过错时的“人道赔偿”过多,或者以“告知不充分”为名的责任认定太常见,出现“告医院就有钱拿”的情况;患方则多埋怨法律流程繁琐,难以通过法律维权,而没法做到医闹那样立竿见影地拿钱,从而得出“法律都不保护患者”的错误结论。

回过头来,却仍然不得不承认,唯有医疗诉讼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合理途径。要改善现状,既不能指望医生都变医神、从来不犯错误,更不能指望患者都是圣人、什么东西都可以理解,要让事情可控,唯有法治。当然,比起目前立法,司法、执法层面才是更实际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否认合理解决纠纷还得依靠法律。

也请别埋怨诉讼艰难、国情对弱势群体太不亲切,须知即使是发达国家,哪国的审判不需要时间?哪国的诉讼不需要成本?医闹没有这些成本,并不是这种恶性合理化的理由;而且我们都明白,这是明确的犯罪行为。

首先,患方要胜出医疗诉讼获得赔偿,必须的一点是医疗机构 / 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对于不是由于过错而引起的、无法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方面是没有责任的。那么怎样才算是“有过错”?现在医疗诉讼参考的法律主要是 2002 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 2010 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因本应作为上位法起作用的《侵权责任法》中存在太多需要解释的细节,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在起作用。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则采取“医疗损害责任”的说法,并提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采取哪种说法,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过错二字。如果医疗方按照诊疗规范、在当时医疗技术 / 条件下已经尽最大努力,却仍然发生了无法避免的手术并发症,这并不属于过错范围。这也是为什么术前要签知情同意书,这是为了保证患者及家属对于诊疗的知情权。

但是和很多人的误解不一样的是,知情同意书并不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免死金牌!即使有充分的术前告知、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如果由于医疗方的过失导致并发症的发生,医疗机构和相应人员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不然,2014 年的 19944 件医疗诉讼案件不就根本没有审理的必要了?这年头可没几个医院不知道知情同意书的重要性了。

所以,要决定走不走法律途径解决,最大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得先判断患者受到的损害是否院方的过错导致的。这事情对于患者来说并不简单,甚至可以说在情绪影响下几乎不可能准确判断,而其他有责任心的医生在没有全面接触病人及整个诊疗过程前都不可能随意发表猜测及意见。最稳妥的办法,是直接咨询专门负责医疗诉讼的律师,他们才是能给患者中肯建议的人。如果律师都觉得院方基本没有过错甚至自己在冷静后都觉得患者受到损害不是医疗中的过错导致的,那自然胜诉几率就很低了。

咨询了律师也并不代表必然会走到庭审诉讼这一步。如果开始走法律程序,第一步是找律师进行咨询,这时候律师们会有专门的鉴定途径及专家咨询,初步判定该事件是否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有过失、预计赔偿额度有多少。这跟正式庭审所需要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是一回事,该过程里当事医院基本不会牵涉在内,当然结果也只是个初步估计了。在那之后,患方可以选择跟医院进行和解,这是最为省时省力的方式,也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走向。对于某些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医院,即使当时提出和解不当一回事,因为现在法律诉讼已经从立案审批制变成立案登记制了,一般在登记后医院也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走上谈判桌。咨询律师的费用大约每小时 1000-2000,若直接和解的话全程费用大约 5 万以内,初期需要先自行垫付订金(而非全额)。若是对医闹和律师行业都有所了解,就不难发现,律师所需要的费用并不会比医闹高(经常还略低一些),而且有专业人士把关,是否该赔、能赔多少更加准确。不会像找医闹一样医院不肯赔还要付医闹的费用,或者像医闹那样随便要医院赔点钱而不是估计出合理的赔偿数额。最为重要的是,这是合法合理的途径,而不用冒着和医闹一起犯罪的风险。

然后,要走法律途径,必要的东西还是证据,其中相当关键的一点就是医疗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细节,虽然在现在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医疗鉴定,但现在的诉讼流程中仍然少不了这一环节,鉴定结果依然是最后判决的重要法定依据。所谓的医疗事故鉴定,就是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整个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明确其与人身损害后果的关系,专家库中的人员一般都是担任高级技术职称 3 年以上的人(直白地说,就是当地有一定名望的主任)。医疗鉴定现在的价钱是 5000 左右,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则由院方承担,否则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来承担。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几点是患方需要知道的:

1、也许有人会担心医疗病历在院方手上会被篡改而使患者败诉,那完全不需要操心,至于抢夺病历这种事情更是必须避免!在医疗管理的相关条例及法律上,本来病案的完成就是有相应的缓冲时间,要不然出现的情形肯定是抢救时专业医生都在写病历而没有人去抢救了,抢夺病历本质上就是妨碍病案的完善及管理,会使患方在诉讼中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而且《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则会被推断在患者受到损害时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懂法而因篡改病历败诉的先例比比皆是,完全不需要患方担心。只需要淡定地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即可

转知友@Shifty 评论里的补充

封存病历可以由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家属持本人及患者身份证,以及身份关系证明,如夫妻拿结婚证,父母子女拿户口本),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则还需要签名按手印的委托书),封存病历是去医院的病案室,直接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封存的过程就如你所说,牛皮纸袋贴封条医院盖公章,双方签名及日期,封存后只能在开庭审理是解封,解封前双方共同查验封条,如担心医院篡改病历可在封存前复印一份客观病历盖医院公章自留。复制的病历只能是客观病历,带有医师主观分析意见的那一部分称主观病历,只在庭上提供。

2、对于患者死亡的情况,尸体解剖是非常重要的,而且需要尽早决定!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因为有很多信息已经无法获得,包括治疗后的影像学、化验的结果等,这时候尸体解剖是获得可供医疗鉴定参考的信息的关键途径。每个患者死亡时现在都规定必须签署《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这并不是单纯的走过场,而是为了保证患者家属明确死因、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关键手续。尸体解剖是由当地有资质的病理实验室进行,大体解剖(由肉眼可以判断死因)的情况下费用约一万元,而需要加做特殊的显微镜病理、免疫组化染色的情况下则需另外收费,诊断结果大约一个月回报,而涉及医疗诉讼的结果则可能需要等到三个月。之所以要尽快决定,是因为遗体最好能在 6 小时内送出去,最晚也不能超过 24 小时,否则会因为尸体变质影响诊断。

尸体解剖并不是绝对的硬性要求,但是如果是手术意外、院方过错导致,尸体解剖的结果常常会有决定性的作用!

3、打砸病房、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只会导致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诉讼没有任何帮助。说老实的,当医务人员自知有做得不完美的地方时,不怕那些大吵大闹的,最怕的都是静悄悄出院回头马上封存病历的。

这些对医疗场所、医疗人员、医疗秩序的伤害本来就是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之前很多执法部门的姑息态度使医疗从业者寒心、使执业环境恶化,但现在的处理力度已经在逐渐加大了。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中,建议在第二百九十条(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加入“医疗”两字,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请勿以身试法。

最后,医疗诉讼跟其他诉讼一样会是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执行严格的法律程序;但也正如上文所说,专业人士协调下与医院达成和解是最为省时省力的方式,而且规避了违法和赔偿金额过低的风险。毕竟,审判的公正是需要时间与证据收集作为保证的。若是结论相当明显,医院方面也心知肚明的话,和解无疑是最为合理的解决途径,避免了医患双方大量的时间、经济投入。

医疗事故的诉讼跟其他诉讼类似,也一样首先通过登记来立案,然后等待开始庭审。立案登记的费用跟索赔金额有关,若是 50 万左右则可能需接近 1 万元。在庭审开始前,即需开始准备相关的文书及收集相关证据,一般情况下找律师的话都会从律师方面得到相应的指导。如果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就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申请,可由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从而得到之前无法从医院获得的证据。一般在成功立案登记后一个月内会开庭。在初次庭审后,根据结果将决定下一步的鉴定以及证据收集,鉴定需时大约 2-3 个月,在完成 1 个月后继续开庭。此后将与其他法律诉讼一样,直到得出最终的审判结果。

对于医疗诉讼而言,和解的比例非常地大,基本上只要医院明白自己是有明显的过错及责任的,多数都在庭审前就已经跟患者家属达成和解。毕竟这种情况下开始庭审,除了投入增大,对医院的名声也是损害,院方当然尽力规避。只有院方认为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完全不合理以及医院坚持己方无过错,这种时候才会走到庭审的一步。因此,医疗诉讼庭审患方胜诉的几率肯定远远低于走正规法律途径患方获得合理赔偿的几率,因为预计患方能胜诉的情况下多数都在庭审前和解赔偿了。此外,如果需要更多的患方胜诉的案例的话,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 搜索相关案例,而并不是像很多无根据的质疑者所说的那样,患者几乎不能胜诉。当键盘侠,也您做得请专业一点。

至于饱受质疑却又是审判依据核心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确在客观性、中立性上受到质疑,而且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毫无疑问是有着诸多不足之处的,但这个展开来说又是一大篇文章了,我打算在咨询过相关人士和收集完资料再单独探讨,在此先不作过多的展开。在此特别需要驳斥的,是媒体曾经大肆宣扬的“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说法。这是在诸多医疗事故报道中所提出过的,意思是医生闯的祸还是由医生来作鉴定。如果说医疗事故鉴定是由涉事的医院自己来作鉴定,这毫无疑问是不客观的;但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里面,参与鉴定的人员是专家库里抽取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种可能。此外,专业鉴定难免要由专业内的人士进行鉴定,没有相应专业从业经历的人,得出的结论只会更不可信,相信患方的人也不希望由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来作出草率的判断。如果这样不行的话,是否航空事故的鉴定也不能由航空从业人员进行?道理是类似的。现实有不足,这必须承认,但质疑也应遵从基本的逻辑。

顺带一提,之所以有现在这种”有事先到医院闹“的乱象,和部分医院一看到病人闹就给钱的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无关系。可以说这些医院破坏规矩的行为跟后来的医闹盛行不无关系。

诚然法律不是万能,医疗领域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要让现在的医疗环境变得更好一点,比起毫无建设性、不相信法治的愤世嫉俗的中二病,我宁可被别人说我这是迷信法律的天真。作为医生,我也尽量少谈些自己的困难、少呼唤患者的理解,那些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只有规范化才行。

 

题图为李狗嗨 SP2 剧照,由三观端正的逗逼镇楼。